甲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后甲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有:()

2023-05-23

A: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
B: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C: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参考答案:C

【考点】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该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结合两个法条看来,只有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和“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C正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