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2日,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卖淫女孙某。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县公安局又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10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县公安局应如何处理?()

2023-05-23

A:以孙某卖淫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B:以张某嫖娼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C:追缴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
D:将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退还给张某

参考答案:AC

2012年8月12日,孙某被现场发现卖淫,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某嫖娼的行为已经超出6个月的追究时效,对其不得再给予处罚,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属于孙某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故应当追缴,因此C项正确。张某并非孙某卖淫行为的受害人,故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不得返还给张某,而应上缴国库。故D项错误。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其实施不受处罚追究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