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办企业女工祝某因企业不景气下岗去南方打工2年,期间与打工的同乡杨某相识恋爱。不久之后,两人准备结婚,一起回乡结婚登记。不料,乡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根据记录反映祝某已和刘某办了结婚登记。原来在祝某在外打工期间,同村郭某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假借祝某之名向该乡人民政府申请并领取了结婚证。祝某遂要求乡政府撤销该结婚证,但遭到拒绝。对于乡政府的拒绝行为,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23-05-23

A: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虽与许可有关,但既不是“拒绝颁发许可证”,也不是“不予答复”,因此不具可诉性
C: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可诉性
D: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参考答案:ABC

颁发结婚证之行为可以视作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结婚证也是个人身份权的表征。在本案中,该乡政府拒绝撤销假借他人之名而领取之结婚证的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此外,《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以及《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乡政府的拒绝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故ABC项表述是不正确的;而D项表述则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法律精神,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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