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下列哪些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023-05-23

A: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B: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
C: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D: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参考答案:BC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应当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才可起诉。故排除A项。《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对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应当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才可起诉。故排除D项。《专利法》第58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对B、C项,可以直接起诉,故均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