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在行动中,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以乐凯歌舞厅违法经营为由,共同作出罚款l万元的处罚决定。乐凯歌舞厅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
B: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法院只能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D:若两局的处罚决定经区政府批准,则被告应是区政府

参考答案:A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该条,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应为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则法院应当先通知乐凯歌舞厅追加文化局为被告,而不是直接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的,则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乐凯歌舞厅”为原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行政处罚案件,且为经批准案件,对外决定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故被告仍是两局,而非D项所称批准机关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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