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经营的日升饭店位于某区东郊农贸市场院内。2004年7月9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根据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东郊农贸市场的决定》,联合发布公告,责令在市场内营业的50个个体工商户拆除棚式营业厅,并承诺待市场扩建完成后,重新分配摊位。其中49家个体户的营业厅都相继自行拆除,只有钱某认为自家摊位好,且营业面积大,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先行安排摊位,达到其所要求的条件之后再予以拆除。区工商局多次动员未果。同年8月7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钱某妨碍施工为由,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强行拆除。在这种情况下,钱某可以以谁作为被告而提起行政诉讼?

2023-05-23

A:工商局
B:公安分局
C:城建局
D: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

参考答案:ABCD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当事人对数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共同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选择被告进行诉讼。故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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