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汽配厂和电器厂是该市公交运输公司下属的两个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市公交运输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与上述两家企业分立,脱离隶属关系。2005年,市交通局下达文件,在未征得汽配厂和电器厂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市公交运输公司的申请,并将上述两家公司一起合并人该市另外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对于交通局的行为,以下哪些主体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2023-05-23

A:汽配厂和电器厂
B:煤炭运输总公司
C:汽配厂和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
D: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参考答案:ABC

《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汽配厂、电器厂是被行政机关合并的非国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则是被行政机关强令兼并的非国有制企业,因此,ABC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而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故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