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税局作出的哪些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05-23

A:以甲公司未按期缴纳消费税为由加收其滞纳金
B:根据乙公司申请认定其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C:以丙公司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D:以丙公司拒不接受税务处理决定为由收缴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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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B项属于确定纳税主体的决定,C项属于确定税率的决定,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不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A项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D项收缴发票,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A、D项案件属于复议选择,故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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