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任某又上诉到甲市中级法院,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A区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任某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立案后,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省高级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023-05-23

A:撤销A区法院的裁定,指令A区法院受理
B:撤销A区法院的裁定,指令甲市中级法院受理
C: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A区法院受理
D: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甲市中级法院受理

参考答案:C

《行诉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该司法解释第79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A区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省高级法院再审时,应当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第一审法院即A区法院受理,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