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被公安局民警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李甲认为处罚过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一盘其与刘某谈话内容的录音带作为证据。公安局主张该录音带是通过偷录方式获得的,法院不应采纳。以下人民法院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2023-05-23

A:质证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公安局的意见,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需以其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但该裁判文书存在重大问题。据此法院裁定本案延期审理
C:质证过程中,公安局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但法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且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最终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
D:庭审结束后,法院发现原认定的证据存在错误,在没有再次开庭的情况下直接在裁判文书中作出更正并说明了理由,随后向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

参考答案:AB

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只有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不能单纯以其获取手段不合法为由而否定其证明力。因此.A项中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选。《行诉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如果发现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裁决文书有重大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而不是延期审理,故选项B错误,应当选。《行诉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只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的效力,故C项正确,不应当选。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但如果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由此可见,D项中,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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