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市交警支队警察,李某为该市市民,二人系好友。李某与张某素有过节,便要求王某帮助其报复张某,王某答应。一日,王某执勤中看到了张某驾驶一面包车,便以违章为由要求张某到岗楼中接受处理。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李某将货提走。王某所在的某市交警支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5-23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
B: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
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且交警支队是王某的所在单位

参考答案:C

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或者他人的私利。“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王某拿走提货单和介绍信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与其交通管理职权无关,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本题应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