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头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2023-05-23

A.不认为犯罪
B.不负刑事责任
C.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CD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考查《刑法》第18条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须具备两个要件(双重标准说):①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标准,行为时完全丧失对所实施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差异很大,有的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对于某些行为仍然具有—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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