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 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 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 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2023-05-23



参考答案:A

。甲的欺骗对象是法官,他以伪造的借据及叙件使法官产生错误认识,法官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地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这即所谓的“诉讼欺诈”,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则认为对这种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该司法解释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