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2023-05-23



参考答案:AC

。A项中,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公安局;又因其依法无权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属于《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款规定的越权行为的情形,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也应当是公安局,因此A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B项中,街道办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区政府或市政府;又因为街道办本身有收管理费的权限,因此丼依法有资格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见,B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重合。C项中,税务所是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税务局;又因其越权行为,属于《行诉法 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也应当是税务局,因此C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D项中,打假办由市政府设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诉法解释》第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且其并无权限作出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决定,属于越权行为,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应办市政府;又因其行为应视为市政府委托作出的行为,故复议机关应为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可见,D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