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023-05-23



参考答案:AD

。受贿罪的既遂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标准。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一旦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因而选项B是错误。甲的行为是自首。《刑法》总则第67条规定的是自首 的一般处罚原则,《刑法》分则第164、390、392条是自首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因此对甲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第67条的规定,而直接适用第对390条的规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