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023-05-23



参考答案:BC

。(1)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由于利用者和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尋,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对此并不知情。 因此,对于诈骗罪来说,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工具。选项C正确。(2)乙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 这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3)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虽然甲没有取得财物,但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仅是甲的工具,乙的行为就是甲的行为。因此乙卖出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的诈骗罪就既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