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 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 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 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 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错误的是:( )
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 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个月
D.如果对于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

2023-05-23



参考答案:BC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 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6 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延长的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故B项说法错误。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8条第1 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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