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徐某均为吸毒人员,刘某得知张某处有毒品,即与徐某商量将该毒品盗走。徐某找到薛某帮忙实施盗窃,为此薛某又找到盛某。2002年5月18日21时许,上述人员在张某处盗走安非他命类毒品药片4万余片,总计10余千克及密码箱1个(价值400元,内有价值950元的物品)。后刘某、徐某、盛某作案后被抓获归案,薛某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 抓获。公安机关在抓获盛某时,从其身上查获德国产T38制式手枪1支,子弹10发。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刘某、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盛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C.薛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D.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

2023-05-23



参考答案:ABCD

盗窃对象为毒品的,构成盗窃罪。参照所盗窃毒品的数量,本案盗窃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投案的过程中,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