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10月12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某宾馆邮电所内,采用全球特快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某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某在其租住的该宾馆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又从李某身上及行李包中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但尚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现毒品已全部收缴。李某触犯的罪名是:( )
A.运输毒品罪
B.邮寄的毒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C.非法持有毒品罪
D.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尚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3-05-23



参考答案:AC

《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定相应的罪名,李某的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所以李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后,公安人员又从李身上及行李包中搜查出海洛因30多克,李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但尚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故此种行为应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题中B与D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但《刑法》第347条第I款明确规定,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亊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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