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
A.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B.张某于2005年6月12日入室抢劫价值5000元的财物,2012年被人告发
C.因贪污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
D.李某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023-05-23



参考答案:CD

C、D
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巳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A选项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错误;B选项人室抢劫,属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情形,未过追诉时效,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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