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市人保局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某企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5万元罚款。该企业认为罚款额过高,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市劳动监察大队应当是行政机关
B.该企业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就该罚款的数额进行调解
D.若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可以决定变更

2023-05-23



参考答案:BC

B、C
考点: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调解、不利变更禁止
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和第19条第1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 政处罚。市人保局委托某市劳动监察大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该执法工作自然包 括实施行政处罚),故该劳动监察大队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非行政机关,故选项A表述错误。
根据题干,市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故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市人保局充当复议被申请人,故复议机关应当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故 选项B表述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调解。罚款案件,属于自 由裁量的行政案件;罚款数额多少属于合理性问题,故可进行调解。选项C的表述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若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决定变更就意味着加重处罚,这显然对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违反该条规定。故选项D表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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