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 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 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甲的行为的性质属于:
A.组织卖淫罪
B.非法经营罪
C.主犯
D.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2023-05-23



参考答案:ACD

甲的行为属组织卖淫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因此A项当选,B项不当选。甲与乙在作用上不分大小,都是主犯,因此C项当选。《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 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款)。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款)。”因此,D 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