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区某企业经位于乙区的市建委批准在甲区建设一栋3层的厂房。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加至5层。市建委以其违法建房为由要求将整栋楼全部拆除。该企业不服向位于丙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后决定责令该企业将超层部分拆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应当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可以向该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C.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建委可以申请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丙区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2023-05-23



参考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
讲解: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故应当以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市政府充当被告的情形下,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的行 政行为是拆除房屋,针对的是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甲区)的法院管辖。综合而言,若起诉,本案应由“甲区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区本身不存在中级法院,负责甲区的中级法院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A说法正确。
在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若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由复议机关申请,故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规则),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 规则)。因此,本题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由市政府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故选项D也 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