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2023-05-23

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D.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参考答案:ABCD

。《刑诉解释》第412条专门对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相关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注意新旧《刑诉解释》中的变化:第5项和第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