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3-05-23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参考答案:CD

【考点】盗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户盗窃”属于盗窃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是从重处罚情节。A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明知甲意图盗窃而为其标示乙的别墅结构,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存在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另外,从帮助行为的方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与精神性的帮助行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物质上与体力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有形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就是提供犯罪工具。精神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精神上与心理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无形的。在本案中尽管丙所绘制的图纸并未派上用场,即未能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但丙标示图纸的行为强化了甲盗窃的犯意,起到了精神性的帮助作用,因此二人仍旧应被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即便甲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二人仍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亲自实施盗窃行为,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提供精神上的帮助,是帮助犯。故C、D项正确,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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