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23-05-23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ABCD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刑法理论上,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虽然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两个事实”都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对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作B对象加以侵害的情形。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则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想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本案中,由于甲误以为乙哥哥为乙而杀之,虽然存在着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因此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根据前述定义,甲误把乙哥哥当作乙加以侵害的情形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因此选项BD都是错误的。对于本案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只是这两种学说的理由不一样,因此选项AC都是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认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乙或乙的哥哥;只要行为入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符合说,对象错误并不重要;甲在行为当时想杀的是“那个人”,而事实上也杀了“那个人”,因而属于具体的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