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市莲花区居民董某因涉嫌在该区康复路农贸市场违法经营农副产品, 被位于莲花区的市工商分局处以罚款 2 万元。 董某不服该处罚决定, 向位于泾渭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 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董某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董某可向莲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董某可向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董某可向泾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若董某起诉时只起诉市工商局,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若原告不同意追加, 人民法院应当将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ACD

《 行政诉讼法》 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行诉法适用解释》 第 8 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据此可知, 复议维持的案件,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并且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因此本案的莲花区人民法院与泾渭区人民法院均有管
辖权。 AC 项正确, B 项错误。
《 行诉法适用解释》 第 7 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D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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