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成立的是哪一或者哪些?()
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
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2023-05-23



参考答案:ABD

。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车《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瘠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厲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铲,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