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均系台商,二人因合同纠纷在台湾地区诉讼,李某胜诉后发现王某主要财产均在大陆地区,遂向某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哪些理由不予认可?( )
A.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尚未生效 B.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C.双方当事人曾订有仲裁协议 D.该判决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

2023-05-23



参考答案:ABCD

A、B、C、D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
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有关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尚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A、B、C、D四项均符合不予认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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