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哪些情形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用地?
A.某县双河自然村欲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兴办乡镇企业生产服装
B.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欲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当地一家外资企业兴办联营企业生产电子产品
C.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D.青山镇某自然村欲兴建敬老院,用于全村70岁以上老人居住生活

2023-05-23



参考答案:ABCD

《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AB均可。第 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D可以。第62条第3款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C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