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
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D. “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

2023-05-23



参考答案:A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 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故A项错误,当选。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 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三种身份权全 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故B、D两项正确,不当选。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 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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