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 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2023-05-23



参考答案:D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项正确。其中,总则、债权、物权 三编由曰本著名民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 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故B项正确。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 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项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武昌起义(1911年10月10日)爆 发,清王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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