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

2023-05-23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未遂
C.强奸罪中止
D.强奸罪未遂


参考答案:BC

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 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 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 本题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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