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3-05-23

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
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
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B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立案登记制与司法效率无关,故A项“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故B项正确。
该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应当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而非口头告知。故C项错误。
该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而非“投诉”,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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