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2023-05-23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AD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向他人索取贿赂的,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故AD项正确。
B项,《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故B项错误。
C项,甲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受贿赂后,放纵违法行为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同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参与甲的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对二人应该按照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