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中国人,居住在A市,两人一同前往日本留学。在留学期间,甲伙同外国人丙绑架了乙,并以此要挟乙的家属赎金。案发后,甲和丙在中国B市进入中国国境,并居住C市。乙从D市入境。本案中,对甲和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哪一法院没有管辖权?

2023-05-23

A.A市法院

B.B市法院

C.C市法院

D.D市法院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特殊管辖的内容。《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是中国人甲与另一外国人对中国人乙实施的犯罪,因此,对甲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A市法院。对该外国人犯罪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C市法院以及A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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