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

B.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

D.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BC

A错误、D错误、B正确。郭某作为监护人,有制止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其后续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属于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C正确。即便认为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只能说,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妻子郭某还有制止丁的故意杀人义务,没有制止的行为(不作为犯)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