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CD

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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