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卖迷药,明知乙将使用迷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教乙迷药的使用方法等知识,乙用迷药迷倒丙后拿走了财物。后乙多次使用该迷药实施犯罪行为。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23-05-23

A.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行为会导致乙实施不特定的犯罪

B.甲的行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出售迷药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C.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亦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A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或造成的后果无法估计且难以控制,行为造成的侵害对象或危险及实害结果可能随时增加或扩大。本案中,乙使用迷药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出售迷药的行为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乙使用迷药迷倒丙后取走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甲帮助乙实施该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帮助犯),甲向乙传授如何“迷倒”他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方法,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C、D两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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