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2023-05-23

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参考答案:ABCD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故A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的破产宣告没有作出特殊规定。故B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故C为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的规定。故D也为两者的不同之处。由此可知,答案为ABCD。另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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