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3-05-23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参考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详解】A项错误,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王某老伴和子女不符合正式解释权的主体要求,都是非正式解释。B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指的是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即根据立法者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本案中,王某老伴和子女都不是根据王某的意志或相关资料来解释遗嘱的含义。D项错误,各种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较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项正确,尽管遗嘱引起争议,但是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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