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2023-05-23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参考答案:ABD

【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排污是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并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A抗辩不成立;单纯的连降大雨,但没有配合采取合理措施,不能免责,故B抗辩不成立。C项抗辩可以成立,因为证明了污染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直接受到损害”。D项抗辩不成立,只有受害人自我致害的行为才能作为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