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公司与A国大地公司拟共同出资100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后,海洋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大地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23-05-23

A.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B.大地公司出资不得少于25万
C.拟成立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可以全由海洋公司派人担任
D.大地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参考答案:BD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是有限合伙企业。故A选项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故B选项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3款规定“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故C选项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