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 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甲从事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23-05-23

A.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C.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查阅复制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
D.以自有房屋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参考答案:ABD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财务会计账簿,故C选项错误,A、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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