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和王某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自己的房屋评估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半年,李某加入公司。现查明王某在房产评估时采取贿赂手段,经过重新评估王某出资的房屋只值8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2023-05-23

A.应当由王某向公司补交出资的差额
B.就上述对公司的补充出资,应当由刘、张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C.就上述对公司的补充出资,应由刘、张、李和王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上述股东均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B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 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此处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 “公 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李某是公司成立后半年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所以不包括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