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泰公司和安扬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安扬公司将一批进口木材销售给远泰公司,由安扬公司负责运送,分两次交付给远泰公司。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 即全部货款也分成2次分别在远泰公司接受货物后付给安扬公司的代表。第一次发货后已经过了3个月,就在安扬公司把第二批木材装车发运的第2天,安扬公司收到法院已经受 理了远泰公司的破产申请的通知。此时,第二批木材还在运送途中,安扬公司担心货到 无法收到合同款项,因此急电运送方停止运输将木材运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3-05-23

A.第一次已被远泰公司接受的木材和第二次在途的木材是同一合同项下的标的,对此,安扬公司有取回权,所以有权取回全部木材
B.第一次已被远泰公司接受的木材,远泰公司已经付款,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远泰公司,在破产时作为企业的破产财产
C.第二批在途的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远泰公司
D.安扬公司可以取回在途的木材,但是远泰公司破产管理人可以电告安扬公司,提前支付价款,请求安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在途货物

参考答案:BD

本题中两次发货实际上已经可以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履行行为:①第一次远泰公司已经取得货物;所以这批货物安扬公司无法取回;②安扬公司把第二批木材装 车发运的第2天,说明货物还在运途中,此时法院受理了远泰公司的破产申请。就这批木材,远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可以电告安扬公司,提前支付价款,请求安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在途货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题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 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 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D。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