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2023-05-23

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
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乙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

参考答案:ABC

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的要求:合法 有效 到期 金钱 非专属
A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债务人的位向次债务人起诉,所以应该以自己的名义来起诉,
B遗产专属于债务人,不可行使代位权,不可提起代位权之诉。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1)人身之债,例遗产之债(2)劳动之债,(3)人身伤亡之债
C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看两点:(1)起诉,(2)仲裁,题中说丙欠甲的钱经过法院判决支付但是丙并未支付,可见甲并未怠于行使债权,所以不可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