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3-05-23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参考答案:A

选项 A 正确,选项 D 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中,法务小王的行为不能代表甲公司,其法律后果不应由甲公司承受。因此,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3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选项 B 错误。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能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选项 C 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