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电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

2023-05-23

A、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
B、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参考答案:ABD

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故A选项不正确。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C选项正确,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D选项不正确,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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