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均是美国公民,甲长期在中国某公司工作,并且在中国有固定的居住地,而乙在法国工作和生活。在1998年的夏天,乙应其朋友甲之邀前来中国旅游,在中国旅游期间,二人因为骑自行车不慎,将一中国人丙撞伤,后来由于在赔偿金的数额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丙向中国某地法院起诉。此时甲仍然在中国工作,而乙已经回到法国工作。同时,甲和乙在本案中分别委托了两名中国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进行诉讼,那么,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该外国人应该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该委托书的程序方面,还应该符合哪些方面的规定?()

2023-05-23

A、由于甲和乙均是美国公民,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他们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除了有条约规定的以外,必须首先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尽管甲是美国公民,但甲长期在中国工作,并且在中国境内有其住所,所以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而只有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美国的使领馆认证
C、甲在中国境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经其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而只有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法国的使领馆认证
D、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只需经我国驻法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即可

参考答案:C

【考点】涉外委托代理的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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